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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扶绥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昨日宣判

2022-09-08 17:33:00 11514

摘要:扶绥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持续强力震慑黑恶犯罪,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的期待。2019年12月18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黄向松...

扶绥县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为深入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持续强力震慑黑恶犯罪,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的期待。2019年12月18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恶势力犯罪的被告人黄向松、甘海深、李宏伟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向松、甘海深、李宏伟经商量后,先后多次通过口头威胁等方式,对到扶绥县渠旧镇驮迓村左江河段非法采砂作业捞砂船进行敲诈,要求船主每船次交300—800元的“保护费”,如不上交,将受到村民及其他人滋扰或破坏捞沙设备。被害人廖某某等12人为了捞沙船能正常捞沙作业不被他人滋扰及破坏捞沙设备,被迫分别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帐等方式支付所谓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10 900元,三被告人对94050元共同进行了分赃。

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黄向松、甘海深、李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分别12名捞沙船主进行敲诈勒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了解,该案是全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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