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做好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县(市、...
为做好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扶绥县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由扶南大道、桂林理工大学、同正大道、上龙大道、金龙路、龙华路、南密路、秀湖公园、临江路、扶中路合围形成的区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旅游景点、公园、山林、蔗区、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一)县城区内除禁止燃放区外均为限放区域;
(二)除夕、正月初一至元宵节、“三月三”及清明节每日7:00-24: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大新县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大新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规划范围东至德天大道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南至桃城镇那当屯、西至大新县轻化总厂、北至大新县汽车站路口。
具体线路为:大新县汽车站路口→德天大道与城东路交叉路口→南环路→桃城镇那当屯→桃城镇派出所→大新县民族高中→大新糖厂生活区→大新德天水泥有限公司生活区→大新县轻化总厂→大新县教育局→大新县汽车站路口合围而成的区域(详见附图)。
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隧道、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外的乡镇、街道区域。
禁止在禁放区域、禁放场所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烟花爆竹限放区内,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段: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4:00;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年,在县城辖区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四)在自治区、崇左市及大新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及限放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天等县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天等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天等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县城建成区内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应为禁放区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放区、限放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宁明县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宁明县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草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五)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六)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宁明中学校园外周围100米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县城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龙州县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龙州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禁放区域:
县城建成区北至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西至小连城景区,南至城南派出所,东至独山路独山;具体沿线为: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龙水路与龙北农场大坡队路口→城北连城路口→龙州机关保育院龙北分院→小连城景区→龙州镇霞秀完全小学→龙州镇政府→城南小学→独山路独山→城东进城大道收费站→龙州起义纪念碑→龙水路与上龙路交叉路口所组成的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见附图)。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学校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消防救援难度较大,消防车无法驶入的老旧街区(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及楼房顶部、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本方案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为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1.除上述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乡镇、街道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自治区、崇左市和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及限放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凭祥市
凭祥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一) 由南兴盛世国际、南山互通立交、民族希望学校、红木城、板召屯、福利院、热林中心、那岩屯、大连城、农科所公租房、五里桥水库合围形成的区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蔗区、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市城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00-24:00及清明节、“三月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江州区
江州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示意图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和场所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由环城路、连城路、龙峡山路、崇左大桥、左江河、崇左糖厂旧址、氮肥厂旧址合围形成的区域;
(二)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输变电、军事、通信设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党政机关单位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蔗区、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有关单位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防护措施。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一)环城路、湘桂铁路线、合那高速、南友高速合围形成的区域;
(二)连城路、环城西路(延长线)、左江河、崇左大桥、龙峡山路合围形成的区域;
(三)崇左大桥、明仕大道、213省道、崇左三桥、氮肥厂旧址、崇左糖厂旧址、左江河合围形成的区域。
上述区域除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均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00-24:00及清明节、“三月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