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先许以高利诱惑,一旦投入本金,被害人不但利润没得到,甚至连本都被骗走,这是骗子周某的生财之道。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曾于2009年和2013年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9月...
先许以高利诱惑,一旦投入本金,被害人不但利润没得到,甚至连本都被骗走,这是骗子周某的生财之道。
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周某曾于2009年和2013年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周某曾经去打工,但是嫌赚到的钱少且慢,于是决定重操旧业去骗人钱财。周某凭借着曾经和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的经验,以做煤炭生意为幌子实施诈骗。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找老乡或者在微信上加附近的人,谎称自己是某铁路局货物运输部的领导,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做煤炭生意,需要找合伙人投资,投资后每周可以得到分红返利2、3次,且随时可以拿回本金。被害人李某、周某、谢某等12人信以为真,交钱给周某进行投资,周某第二天就会给被害人少部分返利,让被害人尝到“投资甜头”,过后周某就以各种借口不兑现返利承诺,被害人追得紧了就玩起了失踪。周某骗得他人本金后除了少部分用于返利外,其他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日常消费。经统计,截止案发前,周某未退1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48014元。
另外,在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还虚构合伙投资烟花炮竹生意,谎称有亲戚在监狱当官,可以帮被害人黄某的儿子黄某某在监狱服刑时调整工种,先后骗取黄某钱款共计1148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法庭以犯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作者:黄桂宁